为做好2016-2017年度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盐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盐审改办通〔2017〕10号)文件要求,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大市区开展涉批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计分办法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考评,总分100分。评价过程中所涉及的指标数据为2016-2017年度产生的数据,原则上,能从盐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获取的,均采用网上数据。
(一)业务能力(25分)
1、业务量(20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⑴ 主营业务合同量(15分)。主要考评中介机构主营业务合同量数量。各参评中介机构提供2016-2017年度主营业务合同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其他形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权重分为15分。各参评中介机构中主营业务合同量最多的,得权重分,其余按比例得分。得分=权重分×中介机构主营业务合同量/最大的中介机构主营业务合同量。
⑵纳税信用等级(5分)。主要考评中介机构以纳税信用等级为基础的纳税情况。由税务部门出具中介机构年度税收等级证明。
权重为5分。纳税等级A级得5分,B级得4分,C级得3分,D级不得分,未能参加等级评定且在2016-2017年度无不良纳税记录的得1分。
2、表彰情况(5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考评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和奖项情况。各参评中介机构提供2016-2017年度相关表彰和奖项证明,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市级部门表彰和奖项每项加0.5分,省级每项加1分,国家级每项加3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没有表彰和奖项的不得分。
(二)服务质效(30分)
1、服务时效(10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考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间和实际办结时间。各参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对照行政审批改革“3550”等相关要求,承诺办结时间最短的得10分,其余按0.2分依次递减得分;实际办结时间超出“3550” 等相关要求的,有一起,扣1分。
2、服务质量(10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考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结论性报告质量、专家审查或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率。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核查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质量和审批通过率情况。中介服务出现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有一起扣0.5分;因中介机构技术性结论偏差未能一次性通过行政部门审批的,有一起扣1分。
3、收费价格(10分),由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负责。
主要考评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是否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是否有价格欺诈等行为。各参评中介机构提供公开的收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结合中介机构提供的业务合同,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排序打分,收费标准最低的得10分,其余按0.2分依次递减得分。在物价部门有举报并查实的,有一起扣1分。
(三)社会满意度(25分)
1、服务对象评价(15分),由市政务办负责。
主要考评服务对象的满意度。通过中介网上超市选择中介服务的,线上对每项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未在中介网上超市选择中介服务的,线下抽取一定比例服务对象开展满意度调查。线下满意度调查,由市政务办根据业务合同,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服务对象,委托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话务中心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分为满意和不满意。2016-2017年,业务量达到和超过100项的,按照20%比例抽取调查对象,最多不超过40项;业务量在50-99项之间的,按照30%比例抽取调查对象;业务量在10-49项之间的,按照40%比例抽取调查对象,最少不少于10项;业务量少于10项的,全部作为调查对象。
基本分为10分。得分=基本分×满意率;满意率=满意数/调查对象数。
2、社会评议(10分),由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共同负责。
主要考评涉批中介机构在经信、金融、工商、财税、物价、人社、环保、公安、司法、招投标等部门相关信用记录。以上相关部门对参评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提供不良信息记录。有1项部门认定的不良记录,扣1分。符合评价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情形的,不予评星或记入信用黑名单。
(四)诚信执业(20分)
主要对中介机构在规范执业手续、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执业档案等方面开展评价。具体考评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中介机构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开展。
1、规范执业手续(5分)。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2、遵守法律法规(5分)。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
3、推行办事公开(5分)。对委托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
4、建立执业档案(5分)。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
三、程序要求
本次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于2017年11月份启动,公开对外发布公告,2018年一季度公布评价结果。各参评中介机构负责提供评价所需的基础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抓紧制定各行业中介机构目录,主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考评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科学量化评分,在2017年底将计分表(详见附件)填好盖章后,送市中介办。市中介办汇总后,形成评星定级初步结果,通报并征求市中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经市中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后,统一对外发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