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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于《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一、凡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第38号)之《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2号)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