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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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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监管程序 |
监管措施 |
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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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内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办理了核准手续。 |
审核材料、实地检查、专项稽察等 |
审核-检查(含自查、抽查等) |
项目核准机关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应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和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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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监管 |
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及重大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
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及各类前置行政许可的完备性、合规性; 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期、地点执行情况; 项目投资计划和概算控制执行情况和政府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进度及交(竣)工情况; 项目“四制”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项目参建单位履职情况。 |
现场稽察 |
①稽察通知 ②现场稽察 ③交换意见 ④形成稽察报告 ⑤发整改通知书 ⑥整改复查 |
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合同、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向政府、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及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及被稽察项目相关情况。 |
要求被稽察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通报批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机关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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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企业申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
审核材料、实地检查、专项稽察等 |
审核-检查(含自查、抽查等) |
项目备案机关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应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审批文件。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属于实行备案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备案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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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
政府出资或融资项目各建设单位 |
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核查 |
现场验收 |
①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②组成验收委员会 ③现场验收 ④形成验收鉴定书 ⑤批准后印发验收鉴定书 |
对批准的建设内容、要求现场进行全方位核查和评价; 听取专家意见; 讨论、审定项目验收鉴定书 |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抓紧完善,及早完成验收。 |